发布时间:2025-05-26 21:22:38 人气:10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
若原告已提供借据原件且无明显瑕疵,被告仅口头否认签字真实性但未提出合理怀疑依据(如签名明显异常、存在篡改痕迹等),法院可能直接认定借据真实,无需启动鉴定程序(参考《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第2款)。
被告否认签字真实性的,应由其申请鉴定,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
若被告提出合理怀疑(如签名与样本差异显著),且原告主张借据真实性的,法院可能要求原告补充证据或主动释明由原告申请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法院可推定原告主张的签字真实性成立。
借据作为直接证据,原告完成初步举证后,被告的异议必须辅以具体理由或初步反证,否则异议不成立。
被告的异议达到合理怀疑程度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由其申请鉴定;若被告未履行,则承担不利后果。
部分法院会在被告提出异议时,主动释明需通过鉴定解决争议,并告知拒鉴后果(如(2021)粤民终789号)。
通过上述规则与案例可见,司法实践中对“谁应申请鉴定”问题采取动态责任分配,既强调原告的初步举证义务,也要求被告的异议必须实质化。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案情,针对性制定诉讼策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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