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借据上签字的真伪存在异议时谁应申请鉴定?没有鉴定的借条法庭可以判吗

发布时间:2025-05-26 21:22:38 人气:10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

  若原告已提供借据原件且无明显瑕疵,被告仅口头否认签字真实性但未提出合理怀疑依据(如签名明显异常、存在篡改痕迹等),法院可能直接认定借据真实,无需启动鉴定程序(参考《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第2款)。

  被告否认签字真实性的,应由其申请鉴定,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

  若被告提出合理怀疑(如签名与样本差异显著),且原告主张借据真实性的,法院可能要求原告补充证据或主动释明由原告申请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法院可推定原告主张的签字真实性成立。

  借据作为直接证据,原告完成初步举证后,被告的异议必须辅以具体理由或初步反证,否则异议不成立。

  被告的异议达到合理怀疑程度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由其申请鉴定;若被告未履行,则承担不利后果。

  部分法院会在被告提出异议时,主动释明需通过鉴定解决争议,并告知拒鉴后果(如(2021)粤民终789号)。

  通过上述规则与案例可见,司法实践中对“谁应申请鉴定”问题采取动态责任分配,既强调原告的初步举证义务,也要求被告的异议必须实质化。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案情,针对性制定诉讼策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标签: #没有鉴定的借条法庭可以判